汾公后裔全国联谊总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和性质
本会是由刘汾公后裔组成的全国性组织,名称为:“汾公后裔全国联谊会”。是全球汾公裔刘氏宗亲自愿组成的以研修和发扬汾公文化,由各地刘氏宗亲会中的汾公支后裔组成,以振兴汉刘文化为目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本会宗旨
联合汾公后裔,弘扬“忠、孝、仁、义、惠、节、勇”的汾公精神,爱国家,爱人民,维护宗亲团结,互助合作,促进宗亲事业发展,为两个文明建设、国家的兴旺富强、汉刘文化复兴、民族振兴做贡献。本会传承和弘扬汉刘文化精神,与时俱进,用时代精神不断丰富家族文化,提倡宗亲自觉地投身入社会建设中,赋于汾公精神新的时代意义,以光前裕后,启迪后人。
第三条、本会的合法性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在政府社团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第一章 任 务
第四条、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1、热心联络各地刘氏宗亲及宗亲组织,寻根问祖,爱祖敬宗,敦亲睦族,联谊交流,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促进宗亲之间联络互助,共图发展。广泛联系海内外刘氏宗亲,开展祖源世系研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清理世系,各归所属。以客观的态度,对刘氏祖源、发展、分支、迁徒进行考证研究分析论证,广泛搜集历代宗贤和重要历史事件的资料和文物,撰写研究论文、传记、评论等,积极向会刊投稿或者宗亲内进行学术交流;编撰时,应用集体考证后准确有据的数据,编撰《刘公通史》(汾公支);
2、积极进行姓氏文化的发掘和研究工作,宣传和保护汾公相关的文化遗产,赞助研究汾公的出版物的发行;
3、认真做好各支的族谱修撰工作,自行比对,推广沿用汾公统一字派做准备,并做好数字化、网络化,以便流失的宗亲寻根,促进尊祖敬宗,敦宗睦族。
4、各祖居地之古墓、古祠、古建筑和其它文物都是当地历史文化积淀的体现,是维系海内外宗亲回祖居地探访和思源的纽带之一,本会将与当地宗亲和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抢救汾公文物,对年久失修且具有历史意义的古墓、古祠、古建筑等文物,重修、重建,保护管理,特别是与汾公相关重要文物景点给予修缮。保护修缮如汾公墓、节度使祠、大赦庵(又名七诏寺、即汾公家庙)、仁惠祠等名胜古迹;
6、鼓励各地宗亲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开展兴教育贤工作。广泛联络刘氏商界精英,增强资源整合,发挥群体智慧,积极参与当地经济建设,促进经济与文化的繁荣;
7、建设和维护好刘汾公传人网(http://www.fghy.net),充分发挥其宣传和交流作用;
8、举办汾公祭典,原则上每年清明和中秋都要组织,五年一大祭,十年特大祭。通过祭祖活动,追思先人,激励后代,达到宗亲更团结、宗族更和谐的目的,各地各支举行合族祭祀活动;
9、其它符合本会宗旨,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需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会员资格
海内外汾公裔刘氏宗亲,年满十八周岁,品行端正,赞同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决议案,按时缴纳会费者,均可申请为会员。凡加入本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由一名会员介绍,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会员分团体和个人两种:团体会员以各地宗亲组织为单位加入,个人会员直接向宗亲会申请加入,各省汾公后裔可加入当地宗亲组织,并参加各省的刘氏宗亲机构,平时积级参加各省市的宗亲活动。宗亲相对集中的区域可设分会(详见分支机构)或联络处。
第七条、会员有的权利
1、各地宗亲和宗亲组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总理事会成员的被选举权;
3、参加各地宗亲会议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4、参加本会宗亲活动的权利和接受本会合法援助的权利;
5、被选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有代表大会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本会章程及决议;
2、发挥敦亲睦族和敬祖爱宗精神,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宣传研究汉刘文化及家史,遵守章程,服从大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的退出和除名
本会会员被政府剥夺公民权,或损害本会名誉,或拒不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者,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作除名或劝其退会等处理。本会会员不论退会或被除名,其会员资格即告终止,但过去缴纳或捐献的一切款项概不退还。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条、最高权力机构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下设相关工作组。会员代表条件:德高望重或有一定的威望,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其间因故不能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可以委托本片区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缺额的可由本片区会员代表推荐或选举递补。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和总理事会的召开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可采取以地缘和谱局为基础召集,代表由各地宗亲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和区域同时兼顾的原则协商分配。特殊时间可就专门事项召开会议,召开会议应有 人提议, 人附议方可召开,开会之前应责成 先制定好会议主题、议程、提案、时间、地点。
总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全体理事会议。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召开理事会议时,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平时通过现代化的网络进行交流,网络不通的理事可推荐本族本地宗亲为联络员,以便保证信息流畅,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会实行集体负责制。理事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与会才能召开,重大问题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方可形成决议。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专题会议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职能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选举产生本届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选举产生本届监事会主席、监事;
3、确认本会的重要议案,审议本会的财务预决算,以及重大资产投资;
4、决议本会会务工作。
第十三条、常设机构
1、本会设总理事会,总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并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代表质询和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宗亲会的日常工作。首届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由筹委会组成,以后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2、会员大会的任务:修订章程;选举理事;表决会员议案;审查、表决会务及财务报告。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理事大会的决议;
2、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理事大会;
4、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总理事会设立以下直属机构:
1、秘书处 日常工作部门,文书、通知起草,为总理事会提供决策咨询,主持、组织会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2、族谱(文、史)研究组 负责研究巨容公以来的世系,通过谱系积极联络各宗亲,积级融入到汉刘文化研究中,扩大本支的影响力,支持、协助各地各支的修谱,并对各地、各支的修谱工作提供指导意见,编撰、发表文章,着手策划编撰《刘汾公通史》;
3、外联组 外联组作为对外联络机构,负责与政府部门、其它刘氏宗亲机构及组织接洽,另外进行相关事务的对外谈判。
4、宣传组 依托网站、互联网、族谱、自印书籍、光盘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弘扬先祖遗德及汉刘文化精神;负责登记并了解本会刘氏宗亲的企业产品,企业简介,在刘氏网站及其它媒体上做好宣传服务。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刘氏宗亲企业快速发展;
6、建设组 主要职责,修缮重要历史遗迹、遗址;
7、财务组 负责本会经费管理工作,具体需制定宗亲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宗亲负责,日清月结,按会计年度或专项事务制定财务报告向宗亲会公布;
8、监审组 负责本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和清算工作。
以上下设机构成员除财务组和监审组需由选举产生外,其他各组可各行报名参加,报总理事会批准,各组负责人可选举产生,选举条件不成熟时,可由理事会指定责成有专长的宗亲担任。
9、法律组 对本会的重要文本、出版物和重大活动把关,以保证不违背国家法律,同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分支机构
本会在省区市和族人聚居县市设分理事会,由当地会员或宗亲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既为本会分支机构,又为当地宗亲组织。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的免职或劝退
理事会成员因违法等问题不适宜继续担任原职务时,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是否免职或劝其辞职。
第十八条、本会领导
总理事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出纳、会计各一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首次会议由各地、各支提名。
第十九条、任职条件
1、会长条件:担任过较高级别领导职务者或在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的社会名流或有相当资产规模的知名企业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对世界氏宗亲会的发展有深刻认识;公道正派,联系群众,不徇私利;有宏观协调能力,魄力大,能带领宗亲会的成员,把宗亲会的事业不断壮大,在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宗亲人士。
2、常务理事条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各界、各地、各支有影响、有贡献的宗亲。
理事条件: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对刘氏发展有深刻认识的宗亲人士;原则上国内每地市县应有一名代表,港、澳、台地区与分布世界各国的汾公宗亲可不受名额限制,国内宗亲较集中的聚居地也应有代表参加。
3、常务副会长: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对宗亲文化有较深的研究,在宗亲中有一定威望的宗亲担任;
4、副会长及理事:热爱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为人正直,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在本地有一定的威信,能代表本支系宗亲的正当合法权益,乐于奉献的宗亲担任;
5、秘书长及副秘书长:资历较深,热心宗亲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有独立工作、协调的能力;
第二十条、名誉会长、顾问
本会特别聘请若干名热心本会及宗亲事业的德高望重、贡献较大、有社会影响的宗亲(包括各地主修族谱者)担任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提名交理事会通过后聘之,以便加强和指导本会工作。也可请非汾公裔支刘氏宗亲担任,如世刘和各省刘总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
监事会为本会监督机构,由3—5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职责
1、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级人员的工作,监督执行财务稽核。
2、收集联谊会内外各方面的反映。
3、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职责
1、审议递补理事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2、组织工作班子处理日常事务;
3、决议本会重要事项;
4、推动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工作计划;
5、总结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安排第二年度的宗亲重大活动事务及其他事宜。
6、常务理事会及时研究解决本会运行过程中的一般具体问题。
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
1、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全面工作,代表本会参与所有社会活动或仪式,会长负责总理事会的工作部署、活动安排、会议召集、组织协调、决议实施等工作。会长出缺时,由副会长中推举一人代理会长职务。
2、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各自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1、各地宗亲为兴办族里事业而按人丁筹集的经费,的确有经济困难的宗亲可减免;
2、各种接受捐赠和资助,对捐赠者制定相关的表彰措施;
3、利息收入;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4、文化产业经营所得。如:谱首、光盘、书籍、现代名人传记有偿撰写与发行;
5、以汾公名誉或是以本会名义取得得的收入;
6、特筹的一事一议的专项活动经费;
7、个人和集体的捐款捐物均由本会财务部出具统一收据收取;
8、接受本族宗亲的实物捐赠和工程捐赠,按当时当地物价评估,纳入财务。
第二十五条、费用开支
1、本会所必需的办公费用的支出;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
3、日常宣传费用支出;
4、本会开展联谊活动所必需费用的支出;
5、用于寻根溯源、外联交流所必需费用的支出;
6、用于本会福利慈善事业费用的支出;
7、用于修缮先祖遗迹、遗址和筹建宗祠的支出;
8、用于谱首等出版物编篡出版费用的支出;
9、用于祭祖的工作人员外联补贴;
10、用于本会工作人员外出经费;
11、用于表彰族里宗亲的开支;
13、用于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的特殊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费用审核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所有捐赠的资产全部登记造册,并在本会的有关刊物或网站上进行公布。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并监督本会秘书处贯彻实施。日常会务开支由会长审批报支。特殊情况由会长指定之副会长负责审批、核销。本会会计年度从每年元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人员更换时应做好清点移交手续。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占用或挪用。本会财务制度由秘书处有关机构制定,报理事会审定后公布实施。(建议限制个人签字最大金额,)
第二十七条、费用不得他用
本会经费用于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兴办的宗亲事业及宗亲组织活动必需的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财务规范与公开
本会经费建立专门银行帐户,并制订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监审组定期对本会财务进行审查稽核,并向会员公开经费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九条 个人活动
1、本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参与违法活动。本会工作人员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与本会无关的活动,不做有损本会利益的任何事情,本族后裔应热心本族事务,且应量力而出。无特殊理由,力有不逮,严重者亦记入家史。
2、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准私收筹集和捐献款项,由本会授权的收款人员,所收款项必须及时上交本会财务室,不得截留、挪用和贪污,否则记入家史。
第七章 世系研究守则
第三十条、世系研究守则
1、必须坚持忠于祖宗、忠于历史,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扎实认真工作,知者续之,不知者留给后代探研补之;
2、必须反对先入为主,反对主观独断和偏袒;
3、对祖源世系的考证,任何个人不得随便作结论,要经集体论证认定属实,由文史研究组公布,以广泛征集宗贤意见,再作结论;
4、研究汉刘文化,要依靠宗亲,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审慎甄别,不能感情用事,误虚为实;
5、尊重以前修谱人员,注重他们对祖宗的爱戴,发挥他们的智慧,聚汇编谱、研谱的力量。
6、顾全大局,求同存异;史实结合,放眼未来;上下无愧,不计名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址
江西弋阳新陂里
第三十二条、生效时间
本章程自2010年 5月1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汾公后裔全国联谊会
2010年5月1日